第一百七十三章 一审8(3/4)
洗耳恭听,看徐虹接下来如何为她跟张锋之间的不轨关系进行“辩护”。
最后一个证是陈先生,徐虹却没有询问他,她说:‘我不回避不否认我的当事
以往犯下的过错,我知道我的当事
过去曾经做过违法的事
,为此我的当事
己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,他被劳教过。
但是,受害是否曾拥有不良记录,不影响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,对方以此作为辩护理由,公然违反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,是一种歧视行为。
即便张锋是一个罪犯,被告常雨泽是一个警察,常雨泽都没有权力在公务之外正常状态下开枪
杀张锋,警察枪杀无辜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况且,从张锋在归德工作的这段时间来看,他己经认识到过去所犯下的错误,他正在悔过自新,他积极主动的帮助他,献出
心,都是他愧过自新弥补过错的表现。
我不知道被告想指证我的当事
有什么过错,是想指证我的当事
有道德污点吗?
但是请对方先审视你的证们。对方证
高小姐、李小姐、孙先生和陆
士,你们都曾经得到张锋物质或行动上的帮助,或许他的某些习惯和言行让你们看不惯,以至于让你们对他产生误会或厌烦心理,但是,你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,张锋没有做过伤害你们的事
,反而给你们提供过有益的帮助。你们不知感恩,反而指证对你们有帮助的
有道德污点,你们这样做不是莫大的讽刺吗?
被告借
我的当事
品行恶劣图谋勾引并与你妻子发生同宿同居的不道德关系,导致你
绪失控怒而伤
。
可是,你方证没有提供任何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据,都是道听途说的传言。
被告身为警察,理应更熟悉法律,更尊重法律,可是你的行为却是藐视法律,恣意妄为,你不采取谨慎态度去调查证据的真伪,而是借用道听途说的传闻随意给他
按上道德败坏通
同居的罪名。
事实上,被告不是因为受害
有过错在先导致被告
怒而伤
,其实被告
早有杀
之心,因为被告
就是一个目无法纪滥用职权的
!他认为他手里掌握的公安部门赋予他的公权力就是他的私权,他可以借此任意加害他
,他可非法殴打他
,非法关押他
,甚至枪杀他
!”
陈律师立即提出严正抗议:‘代理不要信
雌黄,你没有权力指责我的当事
藐视法律,我的当事
身为国家公务
员,法律的维护者,他始终坚守法律,依法执法。仅就本案来说,我的当事
也没有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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